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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3
泛亚电竞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6年5月18日《关于准予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86号)准予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泛亚电竞,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及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更新截止日为 2023年 6月 8日,其余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 2022年 7月 4日。
投资组合报告为 2022年 1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年3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指《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33、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4、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 2至 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股权结构: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5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5%,养生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5%。
肖风先生,董事长,1961年生,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蓝象智联(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众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众安银行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和云锋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区块链实验室负责人;上海分布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董事;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万向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万向租赁有限公司董事;矩阵元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钜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布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罗伯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HashKeyDigitalAssetGroupLimited董事。
历任工商银行深圳市沙头角支行职员;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信贷业务处固定资产信贷科科员、信贷风险评估部工业企业评估室经理、信贷管理部政策制度室经理;深圳发展银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室经理;深圳发展银行珠海分行信贷执行官;渤海银行信贷监控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渤海银行深圳分行风险总监、纪委书记;广发银行南方区域信贷审批中心总经理、战略管理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万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万向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永刚先生,董事,1964年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浙江省工行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信贷五部副总经理、广发银行杭州分行清泰支行副行长、广发银行杭州分行庆春支行行长、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个人理财部总经理、广发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兼金融同业部总经理、广发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兼任贷审会主任及信贷政策委员会秘书长;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筹)负责人(总行行长助理级)、万向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总裁、民生通惠公益基金会理事、万向租赁有限公司监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
熊文斌先生,董事,1983年生,武汉大学财务管理学士。历任万向精工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会计核算;万向集团首席工作室主管;万向信托股份公司内审稽核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组织资源部执行总经理、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审计责任人。现任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资源部执行总经理。
邱冠华先生,董事,1980年生,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
钟睒睒先生,董事,1954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
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1973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或研究员;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多家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的内核专家委员。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上市公司论坛主席;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教授及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
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1958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1963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
王平玉先生,监事,1951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顾问;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顾问。
王峥先生,职工监事,1983年生泛亚电竞,硕士。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外投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经理。
贾腾先生,职工监事,1988年生,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王波先生,总经理、代任督察长,1972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学硕士,经济师职称。历任工商银行深圳市沙头角支行职员;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信贷业务处固定资产信贷科科员、信贷风险评估部工业企业评估室经理、信贷管理部政策制度室经理;深圳发展银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室经理;深圳发展银行珠海分行信贷执行官;渤海银行信贷监控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渤海银行深圳分行风险总监、纪委书记;广发银行南方区域信贷审批中心总经理、战略管理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万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万向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曾任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区域总经理。
唐生林先生,首席信息官,1980年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
曾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现任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及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刘俊杰先生,1983年生,上海理工大学硕士。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信用研究主管、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信用分析经理、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2020年9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2月22日—至今)、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2月22日—至今)、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2月22日—至今)、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7月7日—至今)、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0月26日—至今)、浙商惠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0月26日—至今)、浙商惠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0月26日—至今)、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0月20日—至今)、浙商惠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2月13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朱靖宇女士,1986年生,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广发银行投资经理、国联安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7月13日—至今)、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7月13日—至今)、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9月9日—至今)、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9月29日—至今)、浙商智多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0月20日—至今)、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9月23日—至今)、浙商惠隆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10月26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牛冠群先生,1993年生, 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商务硕士。曾任国泰世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交易员,2022年2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6月8日—至今)和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6月8日—至今)的基金经理。
吕文晔先生,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任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周锦程先生,2017年9月18日至2022年9月29日任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爱民先生,2018年1月15日至2019年9月17日任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王波先生,总经理,1972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投资经济学硕士,经济师职称。
历任工商银行深圳市沙头角支行职员;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信贷业务处固定资产信贷科科员、信贷风险评估部工业企业评估室经理、信贷管理部政策制度室经理;深圳发展银行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室经理;深圳发展银行珠海分行信贷执行官;渤海银行信贷监控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渤海银行深圳分行风险总监、纪委书记;广发银行南方区域信贷审批中心总经理、战略管理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万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万向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欧阳健先生,1980年生,中山大学硕士学历。历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率及衍生品产品交易主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执行董事和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2020年7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向伟先生,1984年生,香港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系博士。曾任百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和上海桐昇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7年7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智能权益投资部联席总经理。
管宇先生,1981年生,浙江大学应用数学专业博士。历任高沃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研究员、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创新投资部董事副总经理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资产配置团队经理。2021年3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FOF及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浙商智配瑞享一年持有期债券型基金中基金(FOF)的基金经理。
贾腾先生,1988年生,复旦大学国际商务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5年8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智能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全景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家居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朱靖宇女士,1986年生,复旦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广发银行投资经理、国联安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中债1-5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盈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隆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泛亚电竞,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高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
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
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的检查和评价,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责落实相关事项。
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杭州银行自 2014年 3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目前,杭州银行已全面开展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各类资产托管业务,业务覆盖市场上所有类型的资管机构和主流业务品种。截至 2021年 12月末,资产托管业务余额 1.1万亿元,合作客户超 500家。已成功托管货币型、混合型、债券型和指数型等各类公募基金 64只,规模达 1377亿元。
杭州银行于 2012年 12月成立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项目组,并于 2013年 3月由董事会同意在总行正式设立资产托管部,专门负责全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各类资产托管业务的业务运行和管理工作,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
我行高度重视托管业务发展,组建了精通资产管理行业的“专家团队”服务客户,目前配备从业人员 54人,其中:总经理 1人,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资产托管部的相关工作;总经理助理 1人,分管风控和运营工作;其他人员 52人,根据岗位职责分成 4个二级部和 5个团队:营销管理部、托管运营部、风险合规部和业务支持部。资产托管团队人员具有丰富的从业经验,人员来自于托管银行、外资银行、基金、证券、投行等各类型机构,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部门从事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业务的执业人员 32人,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杭州银行采购了业内广泛使用的深圳赢时胜公司开发的托管业务系统,具有完善的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等功能,具备良好的安全性、稳定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
杭州银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从董事会、经营层到操作层,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杭州银行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系统运维、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内部稽核监控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分开,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等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将授权管理贯穿于资产托管业务的始终,各岗位业务人员均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责。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的业务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每日进行安全备份,定期将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20年。资产托管部关键岗位人员也采用双人备份制度。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急处理管理办法》,并针对托管业务备份、信息系统及资金清算等业务制定了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于各类突发事件、紧急事件或故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密管理办法》,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门禁系统,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并采用电话录音、监控录像、信息加密传递技术等手段来实现风险控制。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控岗,直接对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独立对各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反馈,以确保杭州银行资产托管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安全有效,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号华润时代广场 10、11、12、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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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086号文批准注册,募集期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500,055,412.34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0份,两项合计共500,055,412.34份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 2至 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日进行公告。
如封闭期结束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泛亚电竞,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1、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迟延、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内容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元,申购费率为 0.8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即: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 95,390.72份基金份额。
例 2:假定 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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